台北市議員徐立信籲立委應修法保障職場性騷擾受害人權益!

阿信籲立委應修法保障職場性騷擾受害人權益!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6條規定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勞工提出申訴,職場單位竟予以拒絕受理 依現行法律卻沒有任何罰則 這種空有保障 卻無法可罰的立法應予檢討 另依性平法規定性平決定應予保密 國家隊銀行竟然內控失靈 讓勞工的家屬以及新任職的公司 收到原任職單位的性平決定書 明顯違反個資法 卻又追不出洩密原因 這些凸顯現行法律保障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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