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新聞網 / 袁庭堯
劉姓男子騎車載友人到台南玩,回程行經橋頭區經武路,穿越省道往捷運青埔站方向時,因道路縮減,不慎撞上路旁水泥墩,當場翻車造成他手腕骨折。劉男認為主管機關沒設警示標誌害他受傷,怒提國賠求償45萬元。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道路縮減」非屬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問題,不須設置警告標示,騎士應自行注意,駁回劉男之訴。
2019年11月某晚11點多,劉男騎車載邱姓友人,行經橋頭區經武路往東,穿越省道台1線、往捷運青埔站時,因道路突然縮減,邱男沒注意,直接撞上路旁水泥墩,兩人一車彈飛到路邊草叢,劉男當場雙手腕豆狀骨骨折,身體還有擦挫傷。
劉男指控該路口燈光昏暗,市府主管機關也沒有針對道路縮減設置警示標誌或放置三角錐,害自己摔得一身傷,機車、手機、衣服、安全帽全都損毀,申請國賠,提告求償45萬元。
市府辯稱,所謂的「車道縮減」標示,指的是「同一路段」、原有道路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為了提醒用路人,會繪製雙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作為車道分隔線的設置重點。但劉男出車禍的路段,已經跨越省道,與原先騎乘的經武路已經不屬於同一個路段。
法官認為,道路原本就會因應地形、地勢、每塊地之大小而有不同之規劃設計。遍查交通相關法規,均無規定道路主管機關須設計讓市區道路每條等寬或每條皆對稱的車道。
經查,省道經武路以東已鄰近捷運站,道路沿線已設置路燈,捷運站也有充足照明。法官強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明定,駕駛人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1款也明定,駕駛人須使用車輛自有照明設備,路燈只是輔助工具,難認市府在道路設置或管理有何缺失或未盡注意義務,最後駁回劉男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