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3 11:59 聯合報 /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陳姓男子將機車停在基隆市區一處騎樓,遭警方開單告發,監理單位裁處600元,陳男主張停放地點地面紅線模糊不清,店家前又未公告該騎樓禁止停車,員警也沒事先勸導,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法官指出,經查停放機車違規地點屬建物之「騎樓」,即法定「人行道」,無劃設停車格,駁回陳男請求。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9月26日下午3時,將機車停放在市區一處騎樓內,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經監理單位裁處罰鍰600元。
陳男主張,停放地點地面之紅線模糊不清,店家前又未公告該騎樓禁止停車,舉發機關員警取締機車前未先行勸告,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官審理指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紅實線」係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而其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係在表達劃有紅實線之道路側邊禁止臨時停車,並非以騎樓附近路面或緣石上有無紅實線作為判斷人行道可否停車之依據。法官說,停放機車的違規地點屬建物之「騎樓」,即法定「人行道」,更無劃設停車格,駁回其聲請。